跳到主要內容
-
特約醫院對於住院治療之保險對象經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通知保險對象,如保險對
象拒不出院者,有關費用應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
發文機關:中央健健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健保險局 85.09.26. 健保醫字第5801898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9月26日
主旨:有關住院治療之保險對象經特約醫院醫師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由特約醫院通知
保險對象出院,如拒不出院者,有關費用應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請 查照轉知各特
約醫院。
說明: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特約醫院不得
允其住院或繼續住院:一、可門診診療之傷病。二、保險對象所患傷病,經適當治療
後已無住院必要。」
二、另依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特約醫院對於住院治療之保險對象經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
時,應即通知保險對象。保險對象拒不出院者,有關費用應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
三、特約醫院辦理保險對象之住院醫療業務,應確實依前開辦法規定辦理。(中央健健保
險局85.09.26. 健保醫字第五八0一八九八六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