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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對象自行攜出醫院處方至健保特約藥局調劑,未經醫院認章,將來發生責任歸屬問題等
疑義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85.12.30. 健保醫字第8502568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2月30日
主旨:貴院前所建議醫院處方交付調劑案中有關病患自行攜出醫院處方至健保特約藥局調劑
,而未經醫院認章,將來發生之責任歸屬問題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高市大醫住字第五0二七號函。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保險對象至保險特約藥局調劑藥品,應繳
驗下列文件:(一)保險憑證。(二)保險特約醫院、診所醫師開立之處方箋或慢性
病連續處方箋。同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調劑處方之流程,應包含下列步驟:(一)
處方確認:包括病人姓名、性別、年齡、保險資格、處方醫師性名、住址、電話、醫
師證明書與執業執照號碼及開立處方日期等事項。(二)......。依上述規定,特約
藥局於調劑處方前,應確實核對處方後再行調劑。
三、至病患自行攜出醫院處方箋至特約藥局調劑,未經醫院批價或蓋醫院章戳,造成醫院
申報醫療費用之損失問題乙節,建議 貴院加強交付處方之管理作業。
四、有關設計簡易之「交付調劑處方箋」格式乙節,因涉及醫療費用之申報,本局已錄案
研議。(中央健康保險局85.12.30. 健保醫字第八五0二五六八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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