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6.04.28. 衛署健保字第86017017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4月28日
主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住院醫療費用自行負擔金額上限,前經本署八十六年三月五日
衛署健保字第八六0一五一二八號公告在案,茲修正如下:
(一)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一萬七千元。
(二)每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二萬九千元。
前列住院部分負擔金額上限之適用範圍,以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下
或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以下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
二、本規定自本(八十六)年四月一日起實施,但有下列情形,准予從寬核算。
(一)保險對象於八十六年三月卅一日以前即已住院者,其當次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
用上限,准按修正前之一萬五千元核計。
(二)保險對象於八十六年全年中之各次住院期間均在三月卅一日以前者,其全年住院
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上限,准按修正前之二萬五千元核計。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