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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頒「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及護照管理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9.05.25. (89) 台內役字第8976822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5月25日
主旨:函頒「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及護照管理規定」,如附件,本規定自中華民國八
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實施,請 查照。
附件: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及護照管理規定
一、本規定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所稱接近役齡男子,係指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男子。
三、接近役齡男子申請護照之申請書,應先經內政部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
務局)人員審查,於申請書註記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領務局於核發之護照末頁,
依審查結果核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前項護照應加蓋之戳記,各相關單位若發現其未註記者,應請其至領務局補蓋。
四、接近役齡男子之護照效期,以三年為限;護照上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者,除有
特殊原因經內政部核准者外,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接近役齡男子於屆役齡後,除依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之規定在國外就學或經內政部核
准者外,不得在國外辦理換發護照。但辦理換發返國專用護照,不在此限。
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取得之護照,若於屆接近役齡或役男期間,尚未具
僑居加簽資格,而有入出境者,雖護照上未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亦不得為僑
居身分加簽及在國外辦理換發護照。未具僑民身分之接近役齡男子,持外國護照入出
境者,仍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
五、在遠洋作業漁船上工作之接近役齡男子,應由船東負責於起役之年通知其返國履行兵
役義務。
六、具有僑居身分之接近役齡男子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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