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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職業傷害製置義齒不在健保給付範圍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86.12.22. 健保醫字第86035933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12月22日
一、臺端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函敬悉。
二、臺端函請核退因職業傷害裝置義齒費用乙案,查勞工保險職業傷害保險醫療給付,本
局係受勞工保險局委託代辦本項業務,其給付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
條規定,除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細則另有規定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義齒不在本保險給付範圍,是以,本局未便同意核
退義齒裝置費用。
三、為維護臺端權益,請依本局臺北分局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健保北醫字第八六二二八
九一五號函儘速檢附核退申請書、費用收據正本及診斷書等相關書據至本局臺北分局
辦理。
四、副本抄送本局臺北分局(為利 貴分局作業,檢附黃先生來文資料乙份,請併同申請
核退時參考)。(中央健康保險局86.12.22. 健保醫字第八六0三五九三三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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