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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7.02.09. 衛署藥字第87006907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2月9日
主旨:公告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詳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
說明:
一、為安全使用染髮劑及防止副作用發生,以保護消費者,特規定其標籤、仿單或包裝上
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
二、本公告前已核發之染髮劑許可證,其原核定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於八十七年八月一
日前自行依所規定注意事項加刊,不須向本署報備。
三、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凡未依本公告規定刊載者,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
條之規定,依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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