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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衛生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衛生處 87.02.16. (87)衛四字第0007988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2月16日
    主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詳如附件)
       ,自即日起實施。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七年二月九日衛署藥字字第八七00六九0七號公告副本辦理
       。
     二、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
     三、為安全使用染髮劑及防止副作用發生,以保護消費者,特規定其標籤、仿單或包裝上
       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
     四、本公告前已核發之染髮劑許可證,其原核定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於八十七年八月一
       日前自行依所規定注意事項加刊,不須向本署報備。五 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起,凡
       未依本公告規定刊載者,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依同條例第二十
       八條規定論處。
       附件:染髮劑注意事項
     一、染髮者應遵照下列注意事項以策安全
      (一)除非必要,應儘量避免染髮。
      (二)染髮後請使用大量水沖洗頭皮。
      (三)染髮時應戴手套。
      (四)使用前請詳閱盒內說明書。
      (五)絕對不可以同時混合使用不同廠牌之染髮劑,因為這麼作可能會造成無法預知之
         傷害。
     二、使用前之注意事項
      (一)染髮前必需先作皮膚測試。
         1.將手腕內側或耳朵後面用肥皂清洗,後以脫脂棉輕拭。
         2.然後根據染髮劑之使用方法,混合測試液數滴。
         3.取測試液數滴,塗抹於清洗之皮膚,其大小如十元硬幣,使其自然乾燥,在48
          小時內不得觸摸。
         4.皮膚測試之48小時內如有皮膚搔癢、紅腫或異常刺激等現象發生,應立刻用水
          清洗,且不得進行染髮。在48小時後,確定測試部位之皮膚無任何異常現象發
          生,方可開始進行染髮。
      (二)有下列情況者不得染髮
         1.皮膚測試後,發紅起水泡。
         2.頭部、頸部、臉部有發腫、受傷或皮膚疾病。
         3.可能懷孕或確知已懷孕婦女。
         4.婦女每月生理期、產後、病中或病後回復期等特殊情況。
      (三)具有特異體質、腎臟疾患或曾患有血液病之患者,使用前應先向專科醫師洽詢。
     三、染髮時操作上之注意事項
      (一)洗髮時應避免藥液或洗髮液流入眼睛,萬一不小心流入眼中,應立刻以水或溫水
         沖洗並迅速去看眼科醫師,絕對不得自行使用眼藥。
      (二)染髮時應儘量避免染髮液沾到頭部或頸部皮膚,該部位若不慎沾到染髮液,請立
         刻用水洗淨。
      (三)染髮劑不得使用於染眉毛、睫毛、鬍子或身體其他部位之毛髮。
      (四)剛修臉或剃臉後,不得染髮。
      (五)每次用後均應徹底洗手。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染髮後若有發腫等異常現象發生,應立刻洽詢皮膚科醫師,且不得用手觸摸該等
         部位。
      (二)染髮一星期前後不得進行冷燙。
      (三)本產品應放置於孩童伸手不及之場所儲存。
      (四)該儲存場所應必避免高溫及日光直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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