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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因傷病未能領有薪資,其投保金額得否調降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87.5.14.衛署健保字第87023466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5月14日
    主旨:有關被保險人傷病期間未領得原有薪資,其健保投保金額可否同意其調降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87年 5月 8日健保承字第87010928號函。
     二、查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具有勞工保險資格者,
       其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另全民健保係屬社會保險,須基
       於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如第六類第二目保險對象雖多屬無固定所得者,惟依全民健康
       保險法規定,其保險費係以精算結果之全體保險對象每人平均保險費計算。
     三、又勞工保險並未同意該等人員得調降勞工保險薪資,為避免二種社會保險規定不同,
       造成業務執行困擾,本案仍請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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