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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門診是否可以共同設置藥局、共聘藥師之疑義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87.12.21. 健保醫字第87032211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12月21日
主旨:有關聯合門診是否可以共同設置藥局、共聘藥師乙案,檢送行政院衛生署函釋影本如
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衛署醫字第八七0六二三四三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行政院衛生署函釋,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聯合門診
之各診所共同設置調劑部門者,應置有專任藥事人員。該專任藥事人員依同條第一項
規定,得由聯合門診之各診所共聘,並負共同責任,以對其共聘之各診所提供調劑服
務。是以,聯合門診之專任藥事人員為聯合門診之各診所共聘,則全民健康保險法施
行細則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保險對象持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交付之處方箋,應在該特
約醫院、診所或至特約藥局調劑。所稱之「該特約診所」自屬包括聯合門診之各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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