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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六個月內返國短暫停留之投保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88.4.8. 健保承字第88003656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4月8日
主旨: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已辦理停保者,出國未滿六個月
曾返國短期停留,其停留日數合計未逾三十日者,免註銷停保,惟其返國短期停留日
數不得併入出國期間計算;如其短期停留日數合計超過三十日者,則仍應依全民健康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投保單位。
說明:依行政院衛生署88年 3月18日衛署健保字第 8801469號檢送全民健康保險小組第86次
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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