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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告「藥廠、化粧品廠及貿易商」得委託國內化粧品製造含藥化粧品,以許可證持有者向本 署辦理查驗登記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8.12.15. 衛署藥字第88079822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12月15日
    主旨:公告「藥廠、化粧品廠及貿易商」得委託國內化粧品製含造藥化粧品,以許可證持有
       者向本署辦理查驗登記,自即日起實施。
    說明:
     一、廠商依本公告規定申請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時,除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第一項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委託者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影本及雙方簽訂之委託製造書面契約。
     二、有關標籤、仿單或包裝之標示,除應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及其相關規定外
       ,並應加刊委託者之名稱及地址。
     三、已持有含藥化粧品許可證之廠商,其委託製造,依前二項之規定,申辦變更。
     四、經核准委託製造之化粧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產品責任應由委託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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