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公告「藥廠、化粧品廠及貿易商」得委託國內化粧品製造含藥化粧品,以許可證持有者向本
署辦理查驗登記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8.12.15. 衛署藥字第88079822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12月15日
主旨:公告「藥廠、化粧品廠及貿易商」得委託國內化粧品製含造藥化粧品,以許可證持有
者向本署辦理查驗登記,自即日起實施。
說明:
一、廠商依本公告規定申請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時,除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第一項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應另檢附委託者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影本及雙方簽訂之委託製造書面契約。
二、有關標籤、仿單或包裝之標示,除應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及其相關規定外
,並應加刊委託者之名稱及地址。
三、已持有含藥化粧品許可證之廠商,其委託製造,依前二項之規定,申辦變更。
四、經核准委託製造之化粧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產品責任應由委託者負責。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