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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稱保險對象無法隨親等最近之被保險人投保
之特殊情形,同意採認所報之八種案例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9.1.21. 衛署健保字第89002578號(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月21日
主旨: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所稱保險對象無法隨親等最近之被保險
人投保之特殊情形,同意採認所報之八種案例 (如附件),復請查照。
說明:保險對象符合本案特殊情形者,轉換投保身分時應備之證明文件及適當程序請審慎研
議,並避免高所得藉以規避眷屬保險費。
附件:
無法隨親等最近之保險人投保之特殊情形
一、父母因離婚、分居,雙方均不願為子女辦理加保,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養者。
二、父母親行蹤不明,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養者。
三、父親行蹤不明或服刑,母親已改嫁,不願或無力扶養子女,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扶養者。
四、非婚生子女,母親結婚後不願配偶知悉,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養者。
五、父不詳,母親棄養子女,由外祖父母扶養者。
六、父母皆具有加保資格,惟停留國外未參加健保,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養者。
七、子女行蹤不明或棄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依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加保。
八、親子或夫妻之間因感情不睦或家庭暴力因素,無法依附加保者。
〔依衛生福利部 104.10.21. 衛部保字第 1041260706號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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