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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役男經核准出境逾期未歸者,其催告程序及期程
發文機關:內政部役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役政署 91.06.19. 役署徵字第0910052179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6月19日
(1)依據立法院第五屆第一會期國防、司法兩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紀錄辦理。
(2)依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第 6 項規定,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
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處罰。復依役男出境
處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3 款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經催告仍未返國服
役者,徵兵機關得查明事實並檢具相關證明,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
為顧及役男因身處國外,即時返國有其困難,其催告期程以六個月為原則,經催告後
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則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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