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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無業鄰長加保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90.5.7.衛署健保字第0900031552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7日
    主旨:函詢有關無職業鄰長加保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0年 4月16日健保字第90008788號函。
     二、查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無職業之鄰長得準用公職人員規定參
       加全民健保,其意旨應在經考量鄰長職務性質與村里長相似,為賦予地方自治之彈性
       ,乃規定無職業之鄰長得比照公職人員以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
     三、另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條規定,鄉(鎮、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屬鄉(鎮、市)自
       治事項,而鄰長一職係由地方自行訂定於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程內。有關鄰長是
       否「得」以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宜由公所依地方自治相關規定自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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