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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加註「學術科技研究」或「產業科技研究」者,為全民健康保險法 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之證明文件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90.5.30.衛署健保字第0900032696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30日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其事由欄加註「學術科技研究」或「產業科技研究」事
       由者,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
       台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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