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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事由欄加註「學術科技研究」或「產業科技研究」事由者,
業經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認定為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請配合辦理相關承保作業,請查照。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90.07.04. 健保承字第090002485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4日
主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事由欄加註「學術科技研究」或「產業科技研究」事由者,
業經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認定為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請配合辦理相關承保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衛署健保字第0九000三二六九六號公告(影本
如附件一)暨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衛署健保字第0九000三二六九九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九十年三月七日臺九十勞職外字第000七六0二號函函復行政
院衛生署略以:有關大陸科技人才之延攬係依「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
辦法」,延攬大陸專業人士到國內係從事研究等專業活動;又依目前大陸政策尚未開
放大陸人士得來臺受聘僱工作。因此,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事由欄加註「學術
科技研究」或「產業科技研究」者,均應自其持證在臺停留滿四個月時起,以第六類
第二目(地區人口)被保險人身分辦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三、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符合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第六類保險對象,經徵得保險人認可之機關、學校或
團體同意者,得以該機關、學校或團體為投保單位。」,是以,請通知轄區所屬投保
單位如有邀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並取得前揭證件者,可依前揭規定為渠等在該單
位辦理以地區人口身分加保,並填送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表號
:承表K)辦理加保手續,以保障渠等健保醫療權益。
四、檢附大陸科技人士「學術科技研究」或「產業科技研究」事由旅行證樣張各乙種,請
參考:
(一)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以「學術科技研究」或「產業科技研究」事由來臺,其旅行證
如係先行申請再持證入境,渠等應自旅行證入境查驗欄內章戳所載入境日起算(
如附件二),在臺連續停留滿四個月時起,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
(二)至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原持其他入境事由在臺停留期間,申請變更事由為「學術科
技研究」或「產業科技研究」者,應自核准變更事由之日「即事由:(學術科技
研究)或(產業科技研究)項下所載之核定日期」起算(如附件三),在臺停留
滿四個月時起,始得加保。(中央健康保險局90.07.04. 健保承字第0九000
二四八五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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