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配合公司法修正,公司、行號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填具投保單位成
立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時,應檢附之公司執照影本,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及經濟部核准函
影本代替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90.11.23.衛署健保字第0900073556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主旨:配合公司法第六條及第三百七十一條之修正,自修正生效日起,公司、行號依全民健
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填具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時,應檢附
之公司執照影本,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及經濟部核准函影本代替。請查照辦理。
說明: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000二一八九二0號令辦理
。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