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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配合公司法修正,公司、行號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填具投保單位成 立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時,應檢附之公司執照影本,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及經濟部核准函 影本代替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90.11.23.衛署健保字第0900073556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主旨:配合公司法第六條及第三百七十一條之修正,自修正生效日起,公司、行號依全民健
       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填具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時,應檢附
       之公司執照影本,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及經濟部核准函影本代替。請查照辦理。
    說明: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000二一八九二0號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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