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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輻射工作人員特別健康檢查項目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2.01.22. 署授國字第092000063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月22日
    主旨:公告訂定「輻射工作人員特別健康檢查項目」,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生效。
    公告事項:附「輻射工作人員特別健康檢查項目」乙份。
         (行政院衛生署 92.01.22. 署授國字第0九二0000六三三號函)
         附件:輻射工作人員特別健康檢查項目
     一、本特別健康檢查項目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二、特別健康檢
       查項目如下:
      (一)檢查症狀、徵象之發生與持續時間
      (二)一般理學檢查及其他自覺症狀
      (三)生化檢查
      (四)血液學檢查
      (五)尿液常規檢查
      (六)糞便潛血檢查
      (七)血中鈉-24 含量分析(當懷疑遭受中子曝露時)
      (八)全身計測(當懷疑遭受體內污染時)
         檢查期限由主治醫師判定之。
     三、除前條檢查項目外,針對當時受曝狀況及可能發生之影響,由行政院衛生署認證職業
       醫學或放射學門專科醫師進行診治,必要時組成醫療專家小組。
     四、特別健康檢查項目、特別健康檢查參考項目及檢查參考時機,參照附表及其附註說明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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