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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告修正「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2.05.07. 衛署醫字第0920201985號(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92年5月7日
    主旨:公告修正「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第十五點,如附件。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附件: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
     十五、完成高級救護技術員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試合格者,由訓練機構造冊報
        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高級救護技術員證書,其有效期限三年,其格式如附件(
        三)。
        前項甄試,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團體或機構辦理。
        〔依行政院衛生署 97.07.29. 衛署醫字第0970214526號公告發布,自97年 7月29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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