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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建議「在國外求學之役男緩徵條件證明方式」事 發文機關:內政部役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役政署 93.06.29. 役署徵字第0930013435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6月29日
      (1)鑒於台灣與國際間之交流互動十分頻繁,近年來國內學校高中生及大學生準備到國外
       大學就讀者,日漸增多,對於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涉及服兵役問題,現行法令規定
       於處理上會因年齡及國外就讀學歷之不同,產生是否得以順利出國讀書或返國後得否
       再出境之不同結果,事關國內役男之就學權益,政府機關已就現行兵役法令相關規定
       ,利用網路及其他方式向國人宣導說明。先予敘明。
      (2)對於所謂在學役男之「緩徵」問題,依據兵役法第 35 條規定,其具備緩徵條件者,
       為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而現行免役
       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對於役齡男子「在學緩徵」之相關規定,亦僅限於在國內已
       立案之公立或私立學校在校之學生,對於出境國外或至大陸地區就學之學生,依法並
       不能適用在學緩徵之規定。
      (3)依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第 2 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役齡前(十八
       歲前)出境國外,並在十九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
       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
       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二、就學最高年齡,大
       學可就讀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
       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
       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惟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另本部 92 年
        5
       月 9 日台內役字第 0920080031 號令,放寬規定為:役齡前出國就學者,於十九歲
       之年在國外不限定就讀大學,惟屆十九歲返國時必須符合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
       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博士學位,且就學最高年齡之限制條件並未
       改變。
      (4)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男子於役齡前出境,在其年滿十八歲當
       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請換發護照者,效期以三年為限;在其年滿十九歲當年
       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申請換發護照者,其效期最長至申請人屆滿二十一歲
       當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年滿十九歲當年之一月一日以後,符合兵役法施行法及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之就學規定者(詳如前述說明),經驗明其在學證明後,得逐次換
       發三年效期之護照。同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接近役齡男子及役男出境後
       ,護照效期屆滿不符得予換發護照之規定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六個月效期之護照,以
       供持憑返國。再者,按照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十九歲以後
       之役男申請出境二個月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應依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經合法催告仍未返國接受
       徵兵處理者,得檢具相關資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政府為顧及役
       男因不熟悉法令規定而出境就學,即時返國有其困難,故訂有六個月之催告期限,凡
       役男出境屆期未歸經合法催告後仍未返國者,始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
      (5)檢附「役男出境至國外(不包括大陸地區)就學宣導資料」乙份,該份宣導資料已掛
       上本署網站(http://www.nca.gov.tw/),上本署網站-下載服務區-常備兵徵集類
       ,開啟或下載是項資料文件,即可得知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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