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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放寬新制師資培育法參加半年教育實習之役男得緩徵至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之後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4.03.03. 內授役徵字第0940095327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3月3日
(1)對於參加半年教育實習之未役役男,得依徵兵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同意比照「應徵
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第十二類規定准予延期徵集入營至結訓之日止,前經本部
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內授役徵字第 0930095066 號函釋在案。
(2)有關學生緩徵規定,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
役齡男子,係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得予緩徵
;復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核准緩徵之學生畢
業者,其緩徵原因消滅,合先敘明。
(3)按參加師資培育人員,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
」課程者,區分畢業生及在校生二類;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
辦法第三條規定,得報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為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
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渠等役男緩徵事宜,應依前揭緩徵規定辦理,意即,
渠等役男倘符合學籍規定在校者,依規定得予緩徵,至若已畢業緩徵原因消滅,則不
得緩徵。是以,有關 貴部建議放寬參加師資培育役男緩徵日期至當年辦理之教師資
格檢定考試後乙節,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4)惟若役男未符合在學緩徵之規定,於實習結束至當年辦理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前收受徵
集令者,仍得依徵兵規則第二十八條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第十三類
規定,持准考證申請延期徵集至考試結束之日止,以維役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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