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函送 75 年次役男申請至國外就學在學證明書等資料事
發文機關:內政部役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役政署 94.03.29. 役署徵字第0940005457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3月29日
(1)按目前我國尚未開放役齡男子出國留學,而役齡前出境就學男子,返國短期停留於十
九歲之年 1 月 1 日起出境者,須依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第 2 項及役男出境處
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檢附經驗證之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課程在學證明及護照
,向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再出境。役齡前出境男子,國外就學期間不辦理「
在學緩徵」,而係以役齡後「再出境」之管制措施管理役男。合先敘明。
(2)役男如於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不諳法令規定,返國探親或休假並於屆十九歲之年 1
月 1 日後出境,因未能備妥經驗證之在學證明或具其他特殊原因等理由返國者,
無法向境管局辦理再出境,渠等役男得先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請二個月之短期出境,
獲准後持憑經核章之護照出境;待返回國外就讀學校,取得該次返台時已在國外學校
就讀且現仍在學之修習具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在學證明」,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後,寄回台灣,繕寫「申請書」並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含中文翻譯本)及歷年來
入出境紀錄等相關證明(若非修習具學士學位以上課程者,則除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外
,另須檢附其返國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等理由之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等),向戶籍
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公所受理後函送直
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並轉陳本署核辦。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獲准後,始得
恢復役齡前國外就學身分,繼續在國外就讀並完成學業;若經申請後無法獲准,則須
依規定返國履行兵役義務。
(3)檢還蘇員國外就學在學證明等資料共六頁,及隨函檢附「役男出境至國外(不包括大
陸地區)就學宣導資料」一份共七頁,請參考辦理。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