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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陳情役齡後出境國外就學准予緩徵,俾其完成學業後返國善盡兵役義務一事 發文機關:內政部役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役政署 94.05.11. 役署徵字第0940008266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5月11日
      (1)依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第 2 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役齡前(十八
       歲前)出境國外,並在十九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
       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再出境:一
       、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
       位者。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可就讀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
       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
       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惟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
       三十三歲為限。復依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第 1 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役男以觀光名義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二個月。合先敘明
       。
      (2)對於所謂在學役男之「緩徵」問題,依據兵役法第 35 條規定,其具備緩徵條件者,
       為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而現行免役
       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對於役齡男子「在學緩徵」之相關規定,亦僅限於在國內已
       立案之公立或私立學校在校之學生,對於出境國外或至大陸地區就學之學生,依法並
       不能適用在學緩徵之規定。
      (3)依來函及所附資料記述,林君係民國 70 年次役男,93 年 6 月大學畢業後,於 9
       3 年 6 月 28 日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以觀光名義出
       境,出國短期「語文進修」,俟獲美國波士頓大學入學許可,進而就讀該校碩士班,
       現林父林○○先生以渠子在美國波士頓大學就讀碩士班為由,陳情准予緩徵,俾其完
       成學業後返國善盡兵役義務。查本案林君於屆役齡後出境就讀國外大學碩士班,核與
       上述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第 2 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5 條,必須「役齡前出
       境」就學之規定未合,且國外就學役男依法並不適用在學緩徵,爰所請歉難同意辦理
       ,並請告知應依法返國履行兵役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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