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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役齡前出境大陸地區就學役男,於完成兵籍調查後之後續處理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役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役政署 94.05.31. 役署徵字第0940009008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5月31日
      (1)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役齡前出境,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
       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
       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至
       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
       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
       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第三項規定:「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
       前赴大陸地區,並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前三年,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
       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
       位者,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
       之證明外,準用前項(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役男返國申請再出境)之規定。」
      (2)復依兵役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補行徵集;未經徵兵處
       理者,應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徵集之:一、。…………六、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
       居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七、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畢業返國者;其取得外國國
       籍者,亦同。」再者,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國內之接近役齡男
       子及役男護照效期,以三年為限。男子於役齡前出境,在其年滿十八歲當年之十二月
       三十一日以前,申請換發護照者,效期以三年為限;在其年滿十九歲當年一月一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間,申請換發護照者,其效期最長至申請人屆滿二十一歲當年之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但年滿十九歲當年之一月一日以後,符合兵役法施行法及役男出境處
       理辦法之就學規定者,經驗明其在學證明後,得逐次換發三年效期之護照。」
      (3)本案江員為七十五年次役男,役齡前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 94年 1 月 12 日獲
       大陸地區暨南大學通知錄取該校法學院法學專業學習,憑通知於 94 年 3 月 9 日
       到珠海校區(珠海學院)報到。關於江員於完成兵籍調查後之後續處理疑義事,按該
       員屬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役齡前出境」就學役男,渠於屆役齡十九歲後至今尚
       無入出境台灣紀錄,渠若於在學期間返台,應依役齡前出境就學役男返國申請再出境
       規定,檢附相關經驗證在學證明及護照正本等文件向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再
       出境;若不符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役男赴大陸地區就學但書規定,則(屆
       役齡後)役男未服役者,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就讀。至有關渠徵兵處理事宜,因役齡前
       出境大陸地區(或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並不適用在學緩徵規定,是類役男宜列事
       故名冊列管,俟渠等返國時即依規定辦理徵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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