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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公告修正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病例之密切接觸者自主健康管理通知單 及指引、SARS流行地區入境旅客自主健康管理通知單、居家隔離通知單及指引。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3.01.09. 署授疾字第0930000002號公告(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月9日
    主旨:公告修正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病例之密切接觸者自主健康管理通知單
       及指引、SARS流行地區入境旅客自主健康管理通知單、居家隔離通知單及指引。
    公告事項:
    壹、SARS病例之密切接觸者自主健康管理通知單及指引,如附件一、二。
     一、SARS病例密切接觸者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每日早晚需各量測體溫一次,詳實紀錄
       ,並於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期間,以電話主動向當地衛生單位報告體溫變化情形。
     二、違反前項規定者,將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五條及第十
       八條第四項,裁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三、SARS病例之密切接觸者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不得出國,違反規定者,將依「嚴重急
       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五條及第十八條第二項,裁處新臺幣六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貳、SARS流行地區入境旅客自主健康管理通知單,如附件三。
     一、自中國大陸、香港、澳門或SARS流行地區來臺旅客,於入境十日內,每日早晚需
       各量測體溫一次,並詳實紀錄體溫及相關行程,如有出現發燒症狀,應立即通知當地
       衛生單位。
     二、自中國大陸、香港、澳門或SARS流行地區來臺旅遊之旅行團,旅行社應確實督促
       團員依規定於入境十日內每天量測體溫兩次,詳實紀錄體溫及行程,如團員有發燒症
       狀時,「旅行社」應主動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暨交通部觀光局。
     三、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將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五條及第
       十八條第四項,裁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參、居家隔離通知單及指引,如附件四、五。
     一、SARS居家隔離者,隔離期間未經衛生單位同意不得外出及出國,違反規定者,將
       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
       裁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居家隔離期間未依規定量測體溫、經衛生單位同意外出時「未配戴口罩」或違反「不
       得前往公共場所及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規定者,將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
       及紓困暫行條例」第五條及第十八條第四項,裁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罰鍰。
    肆、原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署授疾字第0920001732號及行政院
      衛生署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署授疾字第0920002026號公告事項三,一併
      廢止。(行政院衛生署 93.01.09. 署授疾字第0九三000000二號公告)
      附件一
      SARS病例之密切接觸者自主健康管理通知單 93/01/01
      先生   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_____
      您好:
      女士   出生年月日:__最後接觸日:__
      聯絡電話:____或____(為維護您的權益,請再確認資料是否無誤。)
      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依據衛生單位的瞭解,您因共
      同生活、就醫、探病或工作等因素,有可能接觸感染SARS之病例或環境,為保障您和親
      友及大眾的健康與安全,請您在_月_日至_月_日(至當晚12時截止)期間,遵照「
      SARS病例密切接觸者自主健康管理者指引」相關規定,採取自主健康管理措施,每日早
      晚各量測體溫一次,詳實紀錄,並於每日上午 9時~12時期間,以電話主動向當地衛生
      單位報告體溫變化情形。違反上述規定者,將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
      行條例」第五條及第十八條第四項裁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SA
      RS病例之密切接觸者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不得出國,違反規定者,將依「嚴重急性呼吸道
      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五條及第十八條第二項,裁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如因病患排除,而取消或異動管制措施時,請衛生
      單位填寫此欄。
      填發日期:2004年 月 日
      填發單位:_______台端如不服本處分,請依訴願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八
      條第一項規定,自本通知單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事項繕具
      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_________)提起訴願。附件
      二
      SARS病例之密切接觸者自主健康管理者指引 93/01/01一、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採取衛
      生防護措施:
      1.養成良好個人衛生習慣,咳嗽或打噴嚏時,應用衛生紙掩住口鼻,沾有咳嗽、鼻涕等
       個人分泌物之衛生紙,應先置入塑膠袋妥善密封,或利用馬桶沖掉後並洗手。
      2.每日早晚各量測體溫一次,詳實紀錄,並於每日上午 9時~12時期間,以電話主動向
       當地衛生單位報告。(自主健康管理截止日晚間之體溫量測結果,仍應於次日早上向
       當地衛生單位報告)
      3.若有發燒(≧38℃)或咳嗽、呼吸急促等呼吸道症狀時,請立即通知當地衛生單位,
       並戴上口罩由
     119.載送就醫。如經診斷非屬SARS病例,應接受居家隔離三日,觀察是否退燒。
      4.應經常洗手,特別是在接觸呼吸道分泌物、尿液或糞便等體液後。二、減少外出及會
       客,儘量避免搭乘大眾交通工具
     三、SARS病例之密切接觸者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可以正常上班上學,但不得出國。
     四、外出者須留存外出紀錄,以供日後追蹤時參考。
     五、儘量避免前往人群聚集之公共場所,如銀行、圖書館、菜市場、量販商場、百貨公司
       、健身房、戲院、餐廳、KTV 、網咖等。
       ※SARS病例密切接觸者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每日量測體溫紀錄表:
       附件三
       SARS流行地區入境旅客自主健康管理通知單93/01/01敬啟者:
       您好,因您曾在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流行地區停留,為了保障您自己及親
       友的健康與安全,衛生單位已將您列為「入境旅客自主健康管理者」,中華民國政府
       希望您共同預防SARS,並提醒您在「自主健康管理」十天內,注意下列事項:
     一、於入境十日內,每日早晚各量測體溫一次,並詳實紀錄體溫及相關行程(如下列表格
       ),相關主管機關將不定時進行電話關懷。
     二、於入境十日內,若有發燒(≧38℃),請立即戴上口罩並通知當地衛生機關安排119 
       協助就醫,如經診斷未能排除SARS病例,應接受居家隔離三日,觀察是否退燒,居家
       隔離者居家隔離期間不得出國。
     三、就醫時告訴衛生單位及醫師您為「入境旅客自主健康管理者」,並提供接觸史及旅遊
       史。
     四、勤洗手、注重個人衛生、維持居家環境的清潔與通風、避免不必要的探病。
     五、自港、澳或大陸地區來臺旅遊之旅行團,旅行社應確實督促團員依規定於入境十日內
       每天量測體溫兩次,詳實紀錄體溫及行程。如團員有發燒症狀時,旅行社應主動通報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暨交通部觀光局。六、自主健康管理者如有發燒症狀,亦應通報當
       地衛生局。
     七、違反以上規定者,將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五條及第十
       八條第四項裁罰(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如有身體狀況異常現象,可撥各地衛生局諮詢專線
       各縣市衛生局及交通部觀光局電話:詳見背面
       體溫及行程紀錄表   填表人:_______
       抵臺日期:_年_月_日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關心您 網址:www.cdc.gov.tw附件四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居家隔離通知單 93/01/01
       先生   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_____
       您好:
       女士   出生年月日:_____
       開始發燒日期:____
       聯絡電話:____或____(為維護您的權益,請再確認資料是否無誤。)
       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依據衛生單位的瞭解,您係
       □SARS病例,於發燒症狀解除後未滿十日即出院者,或□於SARS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曾
       有出現發燒的症狀,為保障您和親友及大眾的健康與安全,在_月_日至_月_日(
       至當晚12時截止)期間,請您務必遵守居家隔離的規定,留在家中不要外出(不得出
       國),每日早晚各量測體溫一次,並詳實紀錄,與親友間要有適當的保護措施(如配
       戴口罩);違反規定逕自外出者,將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
       八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裁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若有不得已
       的情況需外出,應經本通知單填發人或所在地衛生所人員同意,外出時請務必配戴口
       罩,並禁止到公共場所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居家隔離期間未依規定量測體溫、經衛
       生單位同意外出時未配戴口罩、前往公共場所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者,將依「嚴重急
       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五條及第十八條第四項裁處新臺幣一千五百
       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有異動時,由衛生單位填寫,並立即登錄網路資料庫系統。
       縣(市)政府
       台端如不服本處分,請依訴願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自本通知
       單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事項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
       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_________)提起訴願。
       附件五                  93/01/01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居家隔離指引
       依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SARS病例於發燒
       症狀解除後未滿十日即出院者或SARS病例密切接觸者或入境者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曾有
       出現發燒的症狀時,必須進行居家隔離,並發給居家隔離通知書。
       ※隔離期間應遵守以下事項:
      1.應戴口罩以保護週遭親人,咳嗽或打噴嚏時,應用衛生紙掩住口鼻。沾有咳嗽、鼻涕
       等個人分泌物之衛生紙,應先置入塑膠袋妥善密封,或利用馬桶沖掉後並洗手。
      2.每日早晚各量測體溫一次,並詳實紀錄,若有發燒(≧38℃)或咳嗽、呼吸急促等呼
       吸道症狀時,請立即與當地衛生單位聯繫,表明係居家隔離者,配戴口罩由119 轉送
       至醫院就醫。
      3.應經常洗手,特別是在接觸呼吸道分泌物、尿液或糞便等體液後。
      4.儘量避免與其他人同一房間、床單、毛巾及共用食器,該等物品用後應以肥皂及熱水
       清洗後,才可再度使用。
      5.遭糞便及嘔吐物污染的環境,應以 5%漂白水噴灑後清除,室內環境懷疑遭污染處,
       可以 1%漂白水擦拭,三十分鐘後再以清水清除。
      6.為防止疫情擴散,隔離期間不得外出(不得出國),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外出,應先經
       過衛生單位同意,經同意外出者應全程戴上口罩、留存外出紀錄,並嚴禁搭乘公車、
       火車、捷運及前往人群聚集地區,如百貨公司、量販店、銀行、圖書館、菜市場及網
       咖等。
       ※居家隔離者每日量測體溫紀錄表:
       〔依行政院衛生署 93.03.31.署授疾字第0930000329號公告發布,自93年 3月31日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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