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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交部函請放寬早期隨同駐外人員父母赴國外依親就學之子申請僑居加簽之限制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4.09.27. 內授役徵字第0940002722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9月27日
(1)復 貴部 94 年 9 月 20 日外人三字第 09440066830 號函。
(2)按我國憲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兵役法第 1 條規定: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是以我國目前仍為徵兵制國家,依現行兵
役法令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台曾設有戶籍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齡男子,
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再者,依現行「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
,持有僑居身分加簽護照之歸國僑民役男,返回國內屆役齡後居住屆滿一年時,應依
法辦理徵兵處理,履行兵役義務。故有關外界傳言「取得華僑身分加簽免除返國服役
之義務」,顯係誤解兵役法令所致。合先敘明。
(3)依我國兵役法令相關規定,迄今並無任何限制役齡男子返國之規定,且對於「役齡前
出境就學」及「移居國外取得僑居身分加簽」之役男,其返國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皆與國內一般役男相同,沒有任何差別待遇。關於 貴部來函建請放寬早期隨同駐外
人員父母赴國外依親就學之子申請僑居加簽之限制一事,按本部並未對渠等申請僑居
身分加簽有何額外限制,且近年來幾次修正之「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
最近一次係於 93 年 12 月 21 日修正發布),對於年滿十五歲之年 12 月 31 日以
前出國男子,大幅放寬辦理僑居身分加簽規定,渠等均可一體適用放寬規定。至於
貴部77 年 11 月 18 日外(77)人二字第 77327467 號函略謂:駐外外交人員之子
於年滿十五歲之年 12 月 31 日以前依親出國者,於求學期中短期返國逗留後可免辦
役政手續再出境。其於年滿十六歲之年 1 月 1 日以後依親出國,於求學期中短期
回國逗留,得由其父或其母具保(保證於學業完成後返國服役)後再出國繼續學業。
該函對於「免辦役政手續再出境」之旨意,僅係止於得予再出境繼續完成國外學業,
今渠等訴求辦理僑居身分加簽問題,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應無法構成「信賴保護」原
則之適用。爰既無加以特別之限制,本部自無從例外予以放寬,以維兵役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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