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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說明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 留之證明文件」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3.05.17. 衛署健保字第0930018813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5月17日
    主旨:公告大陸地區人民以團聚事由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或以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等事由來
       臺居留,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許可發給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
       居留之證明文件」。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二十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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