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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 75 年次役男詹員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役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役政署 94.11.11. 役署徵字第0940021064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1)依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第 2 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5 條第1 項規定,役齡前
       (十八歲前)出境國外,並在十九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
       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再出
       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一、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
       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可就
       讀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
       ,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
       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惟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
      (2)依來函及所附資料記述,詹員 75 年 5 月 31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K000000
       000 ,屆役齡後曾於 94 年 2 月 18 日及 3月 5 日出境,均係依役男出境處理辦
       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款規定,向貴縣蘆洲市公所兵役單位申請核准短期觀光名義
       出境;嗣該員於 94 年 6 月 13 日經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誤為役男出國之核准
       ,該局發現錯誤後,隨即於 94 年 6 月 28 日告知家屬,並於 94 年 7 月 21 日
       以境義琴字第 09420372230 號函撤銷詹員出國之核准,同時副知蘆洲市公所另依役
       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辦理其出國核准事宜,以符合相關法
       令之規定。現該員檢附經驗證目前就讀菲律賓 Centro Escolar U-niversity 之在學
       證明等相關文件,陳情准予變更渠出境身分及事由,俾繼續完成學業。
      (3)查本案該員並無役齡前出境在國外就學之事實,屆役齡後曾有 94年 2 月 18 日及
        3 月 5 日二次短期觀光名義出境紀錄,渠94 年 6 月 13 日經本部警政署入出
       境管理局誤為役男出國之核准,業經該局撤銷在案,渠之陳情事由核與兵役法施行法
       第 48 條第 2 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申
       請再出境之規定未合,爰所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乙節,歉難同意辦理,並請告知該
       員應依規定返國履行兵役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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