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役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 75 年次役男廖員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役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役政署 94.11.21. 役署徵字第0940021936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1)依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第 2 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役齡前(十八
       歲前)出境國外,並在十九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
       列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再出境:一
       、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
       位者。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可就讀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
       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
       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惟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
       三十三歲為限。
      (2)本部 92 年 5 月 9 日台內役字第 0920080031 號令釋有關「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 5 條第 1 項規定,雖放寬役齡前出境就學役男,於十九歲之年在國外不限定就
       讀大學,惟返國時仍必須符合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
       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就學最高年齡,大學可就讀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
       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
       齡一歲,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惟博士班就
       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之條件並未改變。
      (3)依來函及所附資料記述,廖員係役齡前 93 年 7 月 30 日出境國外就學,於 93 年
        8 月入學美國康特拉哥斯達社區學院( ContraCosta College)2004 年秋季班,
       目前仍就讀該校,主修一般心理學副學士學位( Associate) 課程,預計於 96 年
        5 月完成學業後,可轉學至一四年制的大學,繼續完成其最後兩年的學士學位課程
       。緣渠於 94 年 6 月 9 日返國,因不諳法令規定,未及備妥經驗證之在學證明,
       無法向境管局申請再出境,致於 94 年 8月 3 日出境時,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以短期觀光名義出境。現檢附國外就學之相關在學證明文
       件等資料,申請准予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恢復渠役齡前國外就學身分。本案經查該
       員現正就讀之學校美國康特拉哥斯達社區學院( Con-tra Costa College) ,並無
       修習具學士學位( Degree of Bache-lor) 課程,核與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第 2
        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5 條,返國時必須符合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
       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學位之規定未合,爰所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乙節,歉難同
       意辦理,並請告知該員應依規定返國履行兵役義務。
      (4)檢還廖員所附國外在學證明文件(含中文譯本)等共13張。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