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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攝影機具係對櫃臺及等候區之不特定民眾攝影,且攝影內容為一般民眾公開活動之範圍, 並未涉及民眾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尚不至於侵犯洽公民眾之隱私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2.8.6.北市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8月6日
    主旨:有關貴所研擬設置便民服務設施「即時影像系統」是否涉及侵犯隱私權之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九十二年八月六日北市信戶字第○九二三○九九七六○○號函。
     二、有關貴所研擬設置之便民服務設施「即時影像系統」,係將貴所內櫃臺等候之民眾影
       像以攝影設備公開播放並透過網路設備播送,以使其他欲辦理公務民眾得以得知目前
       之辦理情形是否擁擠,其攝影地點為公開之場合,攝影機具係對櫃臺及等候區之不特
       定民眾攝影,且攝影內容為一般民眾公開活動之範圍,並未涉及民眾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或談話,尚不至於侵犯洽公民眾之隱私(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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