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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修正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署授疾字第0九三0000一八0號公告,外籍人士等辦理居留或 定居時「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乙表)身體檢查欄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3.08.12. 署授疾字第0930000856號公告(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93年8月12日
    主旨:公告修正本署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署授疾字第0九三0000一八0號公告,外籍人
       士等辦理居留或定居時「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乙表)身體檢查欄(如附件)。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三項、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十二條
       第三項、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四項、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依行政院衛生署 101.03.06. 署授疾字第1012100087號發布,自 101年 3月 6日
       起廢止〕
    附件-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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