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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94 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3.12.17. 衛署健保字第0932600467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2月17日
主旨:公告 94 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
依據: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5 條。
二、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及第 70 條之 1。
公告事項:
一、94 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如下:
(一)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24,000 元。
(二)每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41,000 萬元。
前列住院部分負擔上限之適用範圍,以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 30 日以下或慢
性病房住院 180 日以下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
所規定不予給付之項目。
二、本規定自 94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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