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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領取固定月薪之受雇者,因遲到、早退、曠工、請假等情形所造成之薪資不固定狀況,
得否以 3個月平均薪資申報投保金額乙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4.11.24. 衛署健保字第0940062709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主旨:貴公司函詢領取固定月薪之受雇者,因遲到、早退、曠工、請假等情形所造成之薪資
不固定狀況,得否以 3個月平均薪資申報投保金額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94年 9月28日師字第940906號函。
二、依據中央健康保險局94年11月18日函,說明如下:
(一)有關領取固定月薪受雇者,因遲到、早退、曠工及請假所造成的薪資異動,係因
勞工違反勞雇雙方之約定或未達工作契約時數致未取得應有之薪資,與現行投保
金額採以 3個月平均薪資申報投保金額之情況,係適用於勞工因領取變動不定之
加班費、業績獎金、生產獎金等,或其工作性質係按計日、計件計酬等薪資結構
屬不固定者,並不相同。
(二)次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分別規定
: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因故留職停薪或申請
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者,應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則
渠等在無收入之情況下仍須依原投保金額繳納自付之保險費,因遲到、早退、曠
工及請假所造成的薪資異動,應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
正本:
副本:中央健康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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