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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註記事由發給之入出境許可證,為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5.04.17. 衛署健保字第0950013991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4月17日
主旨:公告以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服務事由申請來臺之大陸人士,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
管理局許可發給註記事由為企業內部調動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為全民
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6條所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
明文件」。依據: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
二、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95年 3月31日境平國字第 095102774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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