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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出國停復保作業請回歸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6條及第38條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95.06.06. 健保承字第0950057307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6月6日
    主旨:自95年 7月 1日起,有關出國停復保作業請回歸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6條及第
       38條規定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保險開辦迄今已逾11年,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出國停復保作業應全面回歸法制面執
       行,爰奉核自95年 7月 1日起停止適用下列函釋:
      (一)「轉出後旋即出國者」與「自始未加保者」得辦理追溯出國停復保手續(88年 3
         月17日健保承字第88003611號函,說明一之(三)、(四),如附件 1)。
      (二)已辦理停保後出國逾 6個月返國者,於國內停留期問未逾 3個月者,得不辦理復
         保(88年 3月30日承保第60次例會提案20之決議,如附件 2)。
     二、請各分局配合執行下列事項:
      (一)宣導事項:
         1.請檢視貴分局網頁、宣導單張,倘有不合時宜之宣導資料,請配合刪除。
         2.請儘速利用各種管道,加強對民眾、留學代辦公司、移民仲介公司、旅行社及
          旅行商業同業公會等單位,宣導「出國前辦理停保,返國應辦理復保」(宣導
          資料如附件 3)。
         3.目前投保狀態為停保者,請適時對其通訊或戶籍地寄發宣導資料(如附件 4)
          ,告知相關權益。
      (二)請採用新式停復保申報表:
         1.新式停復保申報表已增列被保險人(或受託人)於閱讀相關停復保權益後簽章
          之欄位。未來此類個案倘有爭議,本局可主張已盡告知責任。
         2.該申報表前於94年 7月22日以本局承保處第940059號傳真送各分局在案(如附
          件 5)。
         3.請將新式停復保申報表連同出國停復保宣導資料,寄發投保單位與各公所採用
          。
    正本:本局各分局
    副本:行政院衛生署、本局企劃處(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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