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96年 1月 1日全民健康保險第 1至第 3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
眷口數以0.70人計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95.11.28. 健保承字第0950057578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主旨: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 1類至第 3類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所應負擔之平均眷
口數以0.70人計,並自96年 1月 1日起實施。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0條之 1第 2項第 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