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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制度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署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
自96年 5月25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6.11.13. 衛署醫字第096022251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臺北縣升格為準直轄市之後,準用本署主管法規有關於
直轄市規定者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行政院衛生署 96.11.1
3. 衛署醫字第0九六0二二二五一0號令)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