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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地方制度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署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 自96年 5月25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6.11.20. 衛署藥字第096032193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臺北縣升格為準直轄市之後準用本署主管法規有關於直
    轄市規定者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行政院衛生署 96.11.20.
     衛署藥字第0九六0三二一九三三號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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