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地方制度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署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6.11.22. 署授國字第0960401071號令(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署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及生效
    日期如後附。(行政院衛生署 96.11.22. 署授國字第0九六0四0一0七一號令(廢止)

    〔依行政院衛生署 97.04.16. 署授國字第0九七0四00二六二號令廢止〕
    附件-本署主管法規準用及其生效日期彙整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