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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制度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署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6.11.22. 署授國字第0960401071號令(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署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及生效
日期如後附。(行政院衛生署 96.11.22. 署授國字第0九六0四0一0七一號令(廢止)
)
〔依行政院衛生署 97.04.16. 署授國字第0九七0四00二六二號令廢止〕
附件-本署主管法規準用及其生效日期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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