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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9條第 3項所稱「傳染病」之認定範圍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7.01.18. 署授疾字第09700000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18日
    主旨:公告「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應通知之傳染病範圍」。
    公告事項: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傳染病範圍為:鼠疫、狂犬病、炭疽病、天花、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H5N1流感、傷寒、副傷寒、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
         、急性病毒性 A型肝炎、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漢他病毒症候群、霍亂、
         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麻疹、德國麻疹、皰疹 B病毒感染症、馬堡病毒出血
         熱、伊波拉病毒出血熱、拉薩熱等。(行政院衛生署 97.01.18. 署授疾字第0
         九七000000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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