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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化粧品中含不純物重金屬汞(水銀)之殘留限量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7.01.23. 衛署藥字第0970302603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月23日
主旨:公告訂定「化粧品中含不純物重金屬汞(水銀)之殘留限量規定」,並自即日起實施
。
說明:
一、依據本署72年11月 3日衛署藥字第416785號公告規定,汞(水銀)及其化合物成分係
不得添加於化粧品中。
二、化粧品於製造過程中,如因所需使用原料或其他等因素,且技術上無法排除,致含自
然殘留微量之重金屬汞(水銀)時,則其最終製品中所含不純物重金屬汞(水銀)之
殘留量不得超過1ppm(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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