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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函詢「中心救護車」乙事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7.03.06. 衛署醫字第0970004757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3月6日
    主旨:有關函詢「中心救護車」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7年 1月24日北市衛醫護字第 09730214400號函。
     二、有關貴局擬以救護車運送緊急醫療救護器材,尚無不可,惟旨揭救護車之裝備應符合
       救護車裝備標準。
     三、貴局規劃之「中心救護車」,如係上開用途,似不必另訂裝備標準,以免失去緊急應
       變之彈性。
     四、又救護車之用途仍以運送病人為優先。
    正本: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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