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衛生局準用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中部分關於直轄市政府衛生局之 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7.03.11. 衛署醫字第0970200496號發文日期:民國97年3月11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衛生局準用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之貳、得適用之職務之九關於直轄市政府衛生局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