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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96.11.22署授國字第0960401071號關於臺北縣準用行政院衛生署
主管法規中部分有關直轄市之規定發布令一則
(原行政院衛生署96.11.22署授國字第0960401071號令自96年11
月22日不予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7.04.16. 署授國字第0970400262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4月16日
廢止本署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署授國字第0九六0四0一0七一號令(如後附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生效。
附件:
行政院衛生署令
中華民國 96年11月22日
署授國字第0960401071號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署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及生效
日期如後附。
附件:本署主管法規準用及其生效日期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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