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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所屬醫院之師級醫事職務配置比例,依地方制度法第 4條第 2項準用各機關師級
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院之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97.09.25. 衛署醫字第0970212218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9月25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政府所屬醫院之師級醫事職務配置比例,準用各機
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第三條第二款關於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院之規定,並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