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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旨:公告九十八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7.12.22. 衛署健保字第09726005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主旨:公告九十八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依據: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二、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及第七十條之一。
    公告事項:
     一、九十八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如下:(一)因同一疾病
       每次住院部分負擔上限:新臺幣三萬元。
      (二)每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新臺幣五萬元。
         前列住院部分負擔上限之適用範圍,以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下或於
         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以下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包含全民健康保
         險法所規定不予給付之項目;保險對象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即已住院
         者,其當次所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上限,准按九十七年上限新臺幣二萬八千元
         核計。
     二、本規定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行政院衛生署 97.12.22.
       衛署健保字第0九七二六00五二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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