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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之平均投保金額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98.09.11. 健保承字第098009020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9月11日
    主旨: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之平均投保金額。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70 條之 1 第 2 項第 5 款。
    公告事項:
         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 5 人之事業負責人,及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
         醫師、中醫師以外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屬於第 1類被保險人之自營
         業主,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自 98 年 10 月 1日起最低不得低於 34,800 
         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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