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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第四類及第五類保險人之平均保險費,並自98年10月 1日實施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98.09.11. 衛署食字第0980090199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9月11日
    主旨: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5 條規定之平均保險費。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70 條之 1 第 2 項第 3 款。
    公告事項:
         全民健康保險第 4 類及第 5 類被保險人適用之平均保險費為 1,376元,並自
          98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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