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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門診戒菸服務品質提升方案」及「呼氣一氧化碳檢測前驅計畫」,並修正「醫療院所
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自民國99年 3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98.12.15. 國健教字第0980701268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主旨:有關98年12月修訂之「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自99年 3月 1日生效,並
新增「門診戒菸服務品質提升方案」及「呼氣一氧化碳檢測前驅計畫」,特此公告。
說明:
一、為提供吸菸者便利性、可近性及有效性之藥物戒菸服務,本局自91年 9月辦理門診戒
菸治療服務計畫,即持續提供戒菸服務,並提高服務品質及戒菸成功率,除修正「醫
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部分內容外,並新增「門診戒菸服務品質提升方案」及「
呼氣一氧化碳檢測前驅計畫」。
二、修訂之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之重點說明如下:
(一)「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重要修訂內容摘要如下:
(修訂之契約書詳如附件 1)
1.增列應評估服務對象之戒菸動機、經本局同意得於執業場所外提供服務之例外
規定、查核服務對象之保險憑證及身分證件等文件是否與本人相符等。
2.修訂違約情節、懲罰性違約金及終止契約之規定。
3.未獲同意辦理戒菸治療服務逾公告之年申報診次上限者,其逾年申報診次上限
診次之戒菸治療費用不予給付。
(二)「門診戒菸服務品質提升方案」:
1.訂定階段性管理策略,以高申報量合約醫療院所為先期管理對象。凡合約醫療
院所預估次年度門診戒菸服務診次會逾上限者(年度診次上限:醫學中心 300
診次、區域醫院 180診次、地區醫院 120診次、基層診所 120診次、衛生所18
0 診次。將視實際需求逐年或適時調整),應於前 1年度提報次年度「門診戒
菸服務品質提升方案」計畫書,經本局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
2.需追蹤個案並填報戒菸情形。
3.申請須知及申請計畫書詳如附件 2
(三)「呼氣一氧化碳檢測前驅計畫」:
1.為了解提供戒菸服務個案呼氣一氧化碳檢測,能否作為評估戒菸成效之參考,
爰辦理本前驅計畫。
2.擇取各層級醫療院所至多 5家試辦 1年。
3.申請須知及申請書詳如附件 3。
三、申請資格及方式:
(一)申請賡續辦理「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
因契約內容變更,涉及雙方權利義務之約定亦不同,故原契約將於 99年 2月28
日終止,新契約自99年 3月 1日生效,同意賡續辦理「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
畫」者,需辦理重新簽約作業。
1.資格:本計畫各合約醫療院所。
2.受理方式:檢附修訂後之「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 1式 2份,請
於契約書用印後, 1份自存, 1份於99年 1月 31 日前,免備文寄至「國民健
康局門診戒菸治療管理中心」(地址: 24250臺北縣新莊市長青街 2號)。如
不續辦本計畫,請於99年 1月31日前回傳附件 4回復表。
(二)申請辦理「門診戒菸服務品質提升方案」:
1.資格:本計畫合約醫療院所預估次年度門診戒菸服務診次會逾上限者。
2.受理方式:檢附年度計畫書 1式 2份(附件 2),於99年 1月11日前逕寄「國
民健康局門診戒菸治療管理中心」(地址: 24250臺北縣新莊市長青街 2號)
。
(三)申請辦理「呼氣一氧化碳檢測前驅計畫」:
1.資格:針對申請本前驅計畫之合約醫療院所,本局將擇取各層級醫療院所至多
5家辦理。
2.受理方式:檢附申請書(附件 3),於99年 1月11日前逕寄「國民健康局門診
戒菸治療管理中心」(地址:24250 臺北縣新莊市長青街 2號)。
四、如有相關問題,請洽(02)89911190分機15劉先生、分機14賴小姐及(02)29978616
分機 421陳小姐、分機 427王小姐。
五、另,配合「醫療院所戒菸服務系統」程式修改時程,作業須知改版後將於99年 2月下
旬前另寄送至貴院所,惠請配合辦理。
附件-1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
附件-2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門診戒菸服務品質提升方案申請須知
附件-3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呼氣一氧化碳檢測前驅計畫申請須知
附件-4 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不續約回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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