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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6條規定之平均保險費。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99.03.30. 健保承字第0990050147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3月30日
    主旨: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6條規定之平均保險費。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0條之 1第 2項第 3款。
    公告事項:
         全民健康保險第 6類保險對象適用之平均保險費為 1,249元,並自99年 4月 1日
         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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